香港:英國發行商應撤銷對民主之歌的全球審查制度

香港:英國發行商應撤銷對民主之歌的全球審查制度 - Civic Space

香港:英國發行商應撤銷對民主之歌的全球審查制度

致Ally Gray, EmuBands,
我們以下署名的31個人權組織或倡議者,欲藉此信表達對貴公司近日決定將民主示威歌
曲《願榮光歸香港》從全球發行夥伴中下架的深切擔憂。將這首歌從蘋果音樂、iTunes和
Spotify等串流平台下架的舉措可能構成任意侵犯言論自由和知情權的共謀行為。貴公司的
決定似乎是基於對香港法院裁決的錯誤理解,該裁決不僅不符合國際人權法中有關可接受
的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的規定,且顯然不適用於域外。貴公司已然認知到了「貴公司並非
相關問題的專家,也不希望因為佯裝專家而冒犯任何人的智慧。」而作為專家,我們敦促
貴公司立即撤銷此任意的禁令並對抗未來重新實施此類禁令的壓力。

我們注意到,在貴公司下架歌曲的幾日後,該歌曲創作團隊DGX Music找到了一個新的發
行商重新上架該歌曲。在該團隊的聲明中,他們指出:「不公正的迫害不會使人民沈默,
即使我們失去了樂器及伴奏,即使我們失去了發行商,我們對自由和民主的追求永遠不會
結束 」。現在,即便DGX Music已經找到了新的發行商,我們仍對貴公司的決定及貴公司
對於香港情勢的錯誤認知表示擔憂。

2024年5月8日,香港上訴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於2023年7月作出的裁決(該裁決因擔憂可
能對言論自由產生「寒蟬效應」而裁定禁令無效),並轉而援引《國家安全法》,要求中
介平台不得以「煽動他人分裂」、「具有煽動意圖」、「將其誤傳為國歌」或「暗示香港
是一個獨立國家」等為目的,提供2019年的抗議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而即使是這一
模糊不清且過於寬泛的裁決亦清楚表明,這首歌本身並不明確違法。

儘管禁令存在缺陷,但其確實存在豁免範圍,我們擔心貴公司在實施禁令時並未考慮這一
點。該裁決指出,「只要這些行為不涉及上述的任何行為,禁令並不禁止與該歌曲相關的
任何合法行為,無論是其旋律或歌詞,或其組合,也不論基於學術活動和新聞活動等目的
與否。」然而,通過對貴公司的所有發行夥伴實施全球性禁令,貴公司將導致任何人皆無
從存取這首歌曲,即便基於限制性禁令下已被視為合法的目的亦然。
此外,該禁令援引了問題重重的《國家安全法》(NSL)作為依據。例如,禁令援引了香港
行政長官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7條簽發的證明書,該規定授權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做
出對法院具有約束力的單方面認定,這明顯侵犯了司法獨立。

有鑒於自2020年《國家安全法》生效以來於香港發生並記錄在案的鎮壓行動,禁令對該
法的依託引發了嚴重的人權顧慮。正因如此,在2022年11月對香港的第四次定期報告的
結論性意見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呼籲香港「廢除現行的《國家安全法》,同時不要實施
該法。」更近期,在2023年3月對中國(包括香港)的第三次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建議香港確保《國家安全法》不會任意干預司法獨
立,並且必須對其進行審查,以使其符合其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義務。

為此,基於《國家安全法》的所做出的裁決,例如該禁令,也應受到同樣的關切並予以反
對,因為它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因此,我們擔心,根據英國人權法及國際人權法,貴公司
的舉措可能構成任意侵犯言論自由和知情權的共謀行為。

《1998年英國人權法》第10條保障了言論自由權,以及不受國界限制地接收和傳遞資訊
的權利,包括透過公眾抗議、藝術和網路。這同樣體現在《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中,
而這是歐洲理事會所有成員國皆應遵守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和《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則確立了言論自由權及知情權。

國際人權法規定,只有在嚴格的情形下,才得以基於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以及比例原
則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模糊或過於廣泛的限制是絕不被允許的。國家安全只能用於保護
國家免受武力威脅,而絕不能用於保護政府免於受辱或資訊披露。限制必須基於言論表達
與受保護利益之間直接而密切的聯繫,且必須是具體而針對性的,並採取能夠達成相同有
限結果中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還呼籲企業避免「通過自身行為導致或加
劇負面人權影響」,並展開人權盡職調查,以辨別、預防和減輕任何負面人權影響。《聯
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更進一步呼籲企業在面對相牴觸的規則時選擇支持國際人
權原則。

基於這些原因,全球網絡倡議組織(Global Network Initiative)作為在科技與人權交叉領
域中促進言論自由和隱私的主要多方利害關係人論壇,對該禁令及其對香港和境外人權帶
來的風險表示擔憂。

貴公司將這首歌從全球發行商中移除的舉動已經遭到創作者們的反對。自5月8日的裁決
以來,在英國已爆發了抗議該禁令的聲援行動,並且計畫發起更多行動。因此,我們提請
貴公司注意,貴公司將因禁令的持續實施而在英國和其他地方面臨潛在的名譽風險。

為此,我們要求貴公司公開披露貴公司與香港當局所有有關《願榮光歸香港》全球發行的
通訊往來,以及所有有關實施禁令前的人權影響評估或其他決策的資訊,並立即撤銷此任
意的禁令,恢復在全球合作夥伴中的發行,並對抗未來重新實施全球性禁令的壓力。

Access Now
ARTICLE 19
Assembly of Citizens’ Representatives, Hong Kong (ACRHK)
China Aid Association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HRD)
Citizen Congress Watch (CCW)
Committee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 Foundation (CFHK)
Covenants Watch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Democracy for Hong Kong (D4HK)
Doublethink Lab
EngageMedia Collective
424 Foundation
FIDH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GreatFire
Hong Kong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 (HKDC)
Hong Kongers in San Francisco Bay Area
Hong Kong Labour Rights Monitor (HKLRM)
Hongkonger in Deutschkand e.V.
HongKongers in Leeds
Hong Kong Watch
Human Rights in China (HRIC)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Kit Chan
Lady Liberty Hong Kong
Netherlands for Hong Kong
Open Net
Re-Water CIC
Ricker Choi
Safeguard Defenders
Taiwan Labour Front 台灣勞工陣線